对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或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实施意见》指出,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执行。
此外,广东将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制定实施差异化住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在税收、经济补助等支持政策上,将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对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额度的育儿补贴。
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减少后顾之忧,《实施意见》提出了推动构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和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的工作部署。
鼓励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帮助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解决困难。
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学位供给情况,探索推动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方便家长接送孩子。
推广在本省部分地区已经形成良好效应的“妈妈岗”等灵活就业方式,帮助女性就业。
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服务。由志愿服务组织与社区结对,开展亲子服务、“四点半课堂”等志愿服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原文:http://wsjkw.gd.gov.cn/hdjl/hdjl_zcwj/content/post_41948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