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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公布:这些“电鸡”,没收处理!|广州日报登报|广州日报登报声明
  • 所属类别:广州日报最新新闻资讯    发布日期:2024-5-9      浏览次数:181
  • 最新公布:这些“电鸡”,没收处理!

    广州日报 2024-05-09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组织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5月8日,该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电池等。
      
    案例一:
    非法对电动自行车加装尾箱并销售

    2024年,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加装尾箱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00元、没收8辆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非法对电动自行车加装底板并销售

    2023年12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底部加装底板并销售。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4年2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没收4辆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坐垫并销售

    2023年,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0辆电动自行车的坐垫和坐垫下装饰板与该车随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测量,上述10辆电动自行车的坐垫的长度均大于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没收10辆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非法对电动自行车座椅尺寸改装并销售

    2024年,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座椅尺寸改装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000元、没收7台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助动自行车店销售不合格专用锂电池

    2023年,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发现,广州市某助动自行车店销售的某专用锂电池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该款锂电池的不合格项目主要为过充电结果不符合GB/T36972-2018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1月16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6元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非法更换蓄电池

    2024年3月13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擅自将电动自行车的原装蓄电池更换为与产品合格证上不相符的蓄电池并将整车用作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1台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例七:
    非法加长鞍座

    2024年,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非法改装10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并销售,改装类型为加长鞍座超过标准长度350mm,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没收10辆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销售不合格锂电子蓄电池

    2023年,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低温放电”“过充电”项目不合标准的锂电子蓄电池产品(规格型号:48V 24Ah)、锂电子蓄电池产品(规格型号:48V 14Ah)各5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377.5元、没收违法所得1115元的行政处罚。
    三部门发文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


    据新华社消息,记者8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三部门印发《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和《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其中规范条件从企业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与管理、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等七方面提出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消费大国,目前国内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达3.5亿辆,但也面临产业集中度不高、企业创新研发能力较弱等问题,为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充换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制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


    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解读《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
    (摘要)

    《规范条件》对提升电动自行车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什么要求?

    《规范条件》从五方面强化了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一是大力推动智能制造建设,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二是鼓励开展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安全监控管理;三是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四是机械加工、电池存储等易产生安全事故的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与安全防护装置;五是产生可燃性粉尘工艺的设备设施、除尘系统应满足相关标准。

    《规范条件》对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为提升消费者的购买体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条件》从四方面对企业提出要求。

    一是建立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二是为消费者提供锂离子蓄电池使用及回收风险说明,介绍规范使用和维护保养知识;三是加强经销商管理,自觉抵制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篡改行为;四是随车搭配或赠送的头盔需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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