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配套自有产权车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配建的车位泊位数规模不同,1000以下(含)泊位的停车场最高不超过120元/月、1000以上泊位最高不超过80元/月,具体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依法确定。普通住宅交付使用之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需要对普通住宅配宅配套自有产权车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住宅配建车位泊位数原则上以规自部门规划验收(规划意见书或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车位泊位数为准。尚未规划验收的,暂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配建车位数计算。在竣工验收后,普通住宅配建车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多退少补。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公开普通住宅配建车位泊位数。业主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查询相关资料。
普通住宅交付使用之后,经业主共同决定普通住宅配套自有车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在本指导价范围外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人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