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李震先生:
贵我双方签署的《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物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塘路74号04铺)已于2020年6月30日届满,但阁下一直未结清拖欠的租金且占用我司物业至今。我司曾于2020年6月19日和2020年8月11日两次发通知给阁下,敦促阁下缴清欠款并在2020年8月17日前自行清理遗留物品退还物业给我司,而阁下却一直不予理会且处于失联状态。
现我司公告如下:
阁下遗弃在我司物业内的衣服、洗衣设备,务必在本公告发出之日7日内前来处理。逾期的话,我司将在清理物业现场时一并予以处理。阁下在租赁期间因经营所发生的任何债务、纠纷均与我司无关,由阁下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广东省燕塘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