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场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精锐学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就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90号之201、202号铺同本人签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于每月14号之前支付已到期的下月租金。可贵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经多次催促,至今仍未支付,房屋管理费及水电费也有欠付,现贵公司已关门停业,无意继续履行合同。本人将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从即日起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限贵公司在本通告发出后于5日内清场交回房屋,逾期则按租赁合同第七条第3项约定内容处理;
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在我方实际收回房屋前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由贵公司据实承担,我方因收回房屋产生的损失也由贵公司承担。
敬请贵公司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特此通告
卫淑琬
2021年11月11日